【-案例-】
孙建军(化名)与乾艾艾(化名)于199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13日,孙建军单独向高丽(化名)出具借款单,载明:今借80万元,利率10%,预计2010年12月31日以前还款30万元。
2019年1月,高丽因与孙建军的上述借款产生纠纷,将孙建军、乾艾艾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孙建军与乾艾艾已于2018年10月27日离婚,离婚协议书记载:“……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根据2018年1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文丨缪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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