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哥来了」朋友合伙开公司,生意赔钱,彪哥还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 : 2020-05-13浏览 :
 

彪哥是我的一个朋友,手里有点闲钱,经常和别人一起合伙做生意。

有一天,彪哥约我一起喝茶,期间他有点闷闷不乐。问他怎么回事,他倒起了苦水。

几年前,彪哥和几个朋友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朋友有资源、有能力,占股份大头儿,彪哥出了一部分钱,做小股东。由于不懂公司经营,对朋友又很信任,彪哥在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也乐得清闲,就等着来年分红时赚些小钱儿。

结果事与愿违,公司经营不善,在外面欠了一堆债,几个大股东一看势头不妙,拿着公司的所有东西跑路了。

彪哥一开始也没在意,投资有风险,亏了也得认。

但是没想到,债主可不愿意这么轻易认栽,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获得了法院支持。但是公司也没有钱可以执行啊。

由于公司存在的经营问题,后来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

债主认为公司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于是向法院起诉了公司的全部股东,当然,也包括彪哥在内,要求全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彪哥苦着脸说,自己当初已经向公司投钱了,按说出资义务完成后已经没他什么事了,结果现在倒好,还要替公司还债,这下亏大了。

我告诉他,彪哥别担心,这事可能还有救,且听我分析。

一、债主起诉的依据

债主起诉股东的依据实际上是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给彪哥的建议

“怠于履行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首先是具有履行义务和能力,方可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如果股东没有清算义务,则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

彪哥在上述公司中,既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担任公司任何职位,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公司职位,彪哥既无清算的能力也无清算的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所以,彪哥这次可以逃过一劫了。

文丨李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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