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基本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 : 2020-07-09浏览 :
 

执行难是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下面临的一大难题,很多的诉讼当事人在胜诉后仅了解如何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执行不能的问题时,不知如何解决,法官迫于案件结案的压力,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根据不同的执行案件类型,为大家介绍一下基本的执行救济措施。

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后,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会有一些基本的执行措施:排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来源;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证券等;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诸多执行案件中,上述执行措施基本穷尽,仍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一、被执行人是法人。当公司方资不抵债且未申请破产,执行法官通过基本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令,调查该公司的工商底档,确认公司的股东及相应的认缴出资的金额,排查是否实缴,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执行案件,有多种执行不能的情况:1、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针对被转移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财产线索,针对不同的转移方式寻求相对应的诉讼途径。2、被执行人有配偶。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排查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可以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外,可以通过此方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的身份信息,到当地人民法院去立案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之前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其夫妻名下的全部财产。

若上述途径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能是被执行人名下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案件解决思路出现偏差,建议带着执行案卷材料进一步咨询执行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

文丨丁玉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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