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与曹某有过节,为了打击报复曹某,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多次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实施盗窃是受曹某的邀约指使。
后公安机关将曹某列为刑拘在逃,并被异地警方抓获后刑事拘留。曹某到案后一直否认参与该案,后经查证曹某不具有作案时间,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曹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曹某才被释放。
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讯问,周某才供述曹某确实未参与该案。
【律师分析】
一、犯罪行为
1.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周某故意捏造事实陷害曹某,致使曹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情节已经达到严重程度,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应当以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还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造成严重后果,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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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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