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对方向婚外异性大额转款,不要谎,直接主张无效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 : 2020-04-22浏览 :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予以追回,以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女方李某发现男方张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孙某某转账30万元,女方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张某转款行为无效,要求孙某某返还全部款项。后经审理查明,男方基于婚外情赠与孙某某款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孙某某依法应予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文丨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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