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被告送达难问题解决了,2020年人民法院办实事、出新招!
发布时间 : 2020-04-17浏览 :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公告送达,期限两个月。公告期限届满后,才能按照缺席判决进行审判,原告将办理公告事项,产生公告费用。一审判决后仍需要再次进行公告送达,又需两个月的公告期。目前,这种被告无法送达的案件,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且延长了原告的维权期限,不利于当事人司法维权。

针对上述送达难的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就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送达工作进行改革,于2020年4月8日颁布了《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有效送达地址确认,提高送达效率,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第六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文丨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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