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送达难的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就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送达工作进行改革,于2020年4月8日颁布了《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有效送达地址确认,提高送达效率,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二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第六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文丨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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