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就不当得利疑难问题展开研讨
发布时间 : 2019-05-10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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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案例研讨。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刘欣慰律师、民商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杨博玉律师、房地产业务部副主管侯正律师、公司业务部付雪薇律师、程元第律师、房地产业务部牛雨师律师、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缪奇川律师参加研讨。


       本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被告均系某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原告曾向被告转款两千余万元,双方未明确该款项性质。后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该款项。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借其账户走账,其收取该款项存在法律上的原因。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原被告曾发生多次诉讼,且在多次诉讼中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表述。在先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本案原告称该笔款项系代第三人向本案被告还款。其后,本案被告起诉上述第三人主张同一笔债权,第三人认为本案原告已经代为还款,债权已经消灭,但最终法院支持了本案被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还款。本案中,原告一改先前的说法,称该款项并非代为还款,被告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占有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也未能证明自身因此遭受损失,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所称借其账户走账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而原告在先前诉讼中对于款项性质的矛盾表述系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与本案无实质冲突,故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为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条款系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依据。根据通说,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两审法院围绕均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分析。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纠纷的原告,作为主动支付款项的一方,其仍需要对占有钱款不存在法律依据进行基本的说明和举证,其举证责任并不必然轻于被告。

       与会律师结合本案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诉讼各方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复盘,也对不当得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和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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