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开除怀孕老员工,员工起诉获赔20万
发布时间 : 2022-06-13浏览 :
 
 
 
【事件回顾】

自从二胎政策开放后,李女士(化名)和丈夫郑先生(化名)就一直计划再要一个孩子,但由于家庭、工作种种原因一直耽误,直到疫情爆发后,由于长期的居家办公、隔离生活导致李女士意外怀孕。

2021年3月,李女士将怀孕的事情通知了公司人事,并且由于怀孕前一直从事销售工作每天需要到处跑十分辛苦,李女士希望可以将自己安排到内勤岗位。

但公司人事表示,疫情爆发后公司已经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现在基本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李女士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只能自行申请离职。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服从安排继续从事销售工作。

可由于工作期间请假频繁,公司最终还是以“疫情原因经营不善,公司难以为继”为由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件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型裁员是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一种经营手段,通过辞退员工的方式减少一定的用工成本,从而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的方法,但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被裁员,像李女士这样的孕妇就是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一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所以公司以“疫情原因经营不善,公司难以为继”为由辞退李女士本质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支付李女士2N或2N+1(1为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则无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N是李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查明李女士被辞退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7元左右,而李女士在该家公司工作了5年9个月(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未超过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最终计算李女士能够获得的经济赔偿金=2×6×17000=204000元。

【法律补充】

其实除此之外,就算李女士不提出调岗要求,公司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轻李女士的工作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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