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初中生早恋发生关系,男孩竟被认定为强奸罪,这事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 : 2021-11-03浏览 :

 
【引言】

早恋,一个我国大多数家长都无法接受,也是学校明令禁止的事情,但就算是在家长和老师如此“严防死守”之下,在马路上、公园里我们仍然经常能够看到一对对身穿校服的小情侣,旁若无人的卿卿我我,有些尺度之大甚至让我们这些成年人咂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孩子对于两性知识的接触越来越早,而异性天生的吸引力以及对于未知事物的好奇,更像是一种致命的“毒药”诱惑着他们,在家长们一个疏忽之下就有可能对孩子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事件回顾】

小轩(化名)今年14岁是一名初二的学生,平时的爱好就是打篮球,由于水平不错小轩在学校里也是收获了不少小迷妹。

而小轩也是对隔壁班的一位“女粉丝”小琪(化名)心生好感,虽然学校和老师三令五申不允许早恋,如果发现有早恋的情况一定严肃处理,但小轩和小琪两人还是慢慢开始发展起地下恋情。

但在父母和老师的“监视”下,确定关系后的小轩和小琪只有在周六、日,才能以和同学出去玩为由偷摸见面,两人对这来之不易的独处时间两人都十分珍惜。

不久前的一个周末,小轩的父母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把小轩一人留在了家里,于是,小轩趁机邀请小琪到家里做客,一开始两人只是看看电视、打打电动,但慢慢的两人越靠越近,最后在气氛的烘托下,两人情不自禁地发生了关系。

事后,由于小琪走路困难小轩打车送小琪回了家。

回家后,虽然小琪尽量掩饰自己走路的不便,但紧张的神情还是被父母发现了异样,在父母的关切询问下,过于紧张的小琪不小心说漏了嘴,最后只好向父母说出了实情。

小琪的父母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称自己的女儿遭到了“强奸”。

【事件分析】

对于强奸罪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小轩和小琪这种自愿发生关系是否属于强奸罪?

其实自愿发生关系本身不属于强奸罪,但问题就出在小琪的年龄上,由于上学较早,所以在发生关系时小琪还未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女孩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幼女,由于这个年纪的女孩心理特征还不成熟,不能正确认知两性关系,所以即便是自愿发生关系也应认定为强奸。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本案当中,由于发生关系时小轩也刚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而双方也是第一次发生关系,并未给女孩造成严重的伤害(怀孕、受伤等等),再加上小轩父母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的原谅,最终,警方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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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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