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学法丨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简述
发布时间 : 2021-01-28浏览 :
 

【事件经过】

2018年3月1日,至造公司生产车间发生起火故障,燃烧产生的黑灰飘至隔壁北海公司的地面、设备、及部分产品上,造成北海公司厂区及办公区大面积堆积灰尘,影响到北海公司正常的经营生产。

北海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至造赔偿粉尘污染侵害致停产停业损失2万元;2.至造赔偿因受粉尘污染侵害产生的清洁费10万元;3.至造公司赔偿受粉尘污染侵害致机器设备损失2万元;5.至造赔偿受粉尘污染侵害致产品损失30万元。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产、环境,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至造公司因作业失误,导致相邻的北海公司的房屋、设备及电器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坏,至造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北海公司申请委托鉴定内容为对其公司产品污染后继续使用、销售是否有影响进行鉴定,至造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及向检验公司核实内容,认定上述产品的损坏与本次事故有关,酌情确定产品损失的范围和数额。

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停产停业损失、清洁费、空气检测费、产品损失费共计21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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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付雪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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