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某矿山公司取得了某处矿产的矿业权。因经营不善,矿山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同意将矿山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全体股东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矿业权等资产的情况。此后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矿石大幅涨价,矿山公司价值提升,部分原股东反悔,以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转让股权实为转让矿业权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原股东的主张合理吗?
【律师分析】
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转让标的是公司股权,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更,矿业权仍然登记在矿业公司名下。
矿业权转让是拥有矿业权的公司将其持有的矿业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转让标的是矿业权,股东的权利不受直接影响,受让方通常需要具备符合矿业权的主体资质。
因此,股权转让不同于公司资产(资质)的转让,原股东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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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李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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