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了方某,方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宣布方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为公司的新股东,并且选举方某为公司监事。
而后公司修改了股东名册,将方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后由于公司公章遗失,导致没有及时的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张某与王某有债权债务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张某要求冻结王某在某公司的股权。
那么,这30%的股权究竟属于王某还是方某呢?
【法律分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转让方式变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股权转让生效时点以股东名册变更为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则以股东名册变更与办理批准手续完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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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静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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