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简述
发布时间 : 2020-10-27浏览 :
 

【事件回顾】

张第为花村成员,于2018年11月15日接到村委会告知,为改善生态水环境,原告所占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

张第认为,花村未经自己许可,在没有给予自己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私自与征地方区水务局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非法侵占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第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花村给付张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40万元。

【律师分析】

张第要求判令花村给付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40万元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分配水务局与花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故涉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兰家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村集体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分配。目前,张第并未被确定为需要安置的人员且不需要统一安置,其无权要求分配安置补助费。综上,张第要求分配涉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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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付雪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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