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定金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 2020-10-27浏览 :
 

【事件回顾】

李四与张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承租张三的房屋。合同签订后,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合同价款的20%。后,张三因故无法将房屋出租给李四使用,李四遂起诉主张返还双倍定金。李四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四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无非是认为其已经支付了合同总价款20%的定金,张三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李四主张可以得到支持的前提是,李四向张三支付的20%合同款是双方约定的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是以双方约定定金为前提条件,且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因此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式的定金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既然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定金,李四支付时也未说明是定金,李四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程元第律师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东友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501563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