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李小明(化名)同父亲李大利(化名)生活在大地街3号,该房于2011年拆迁,李大利与李小明是安置人口,安置房屋系天天街房10号。
李小明认为自己对该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因李大利拒绝让李小明和妻子王娜(化名)居住在该房屋,2018年李小明诉讼至法院,要求确认李小明对房屋由居住使用权。
【律师分析】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
李小明、李大利原居住在大地街3号,且李小明户籍亦在上述房屋内,根据该房屋拆迁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李小明为拆迁安置人口之一,故李小明对拆迁安置房天天街10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王娜虽非拆迁安置人,但王娜与李小明系夫妻关系,王娜基于其与李小明存在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亦可以对诉争房屋居住使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小明、王娜对天天街10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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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付雪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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