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的确立
发布时间 : 2020-10-16浏览 :
 

2019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新的《证券法》得以颁布施行。新的证券法确立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现行赔付制度。即,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述法条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先行赔付制度。该条文首先在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就虚假陈述问题,提供了先行和解的便利。和解本身并非是一新生制度,其贯穿于民事诉讼、仲裁的各个程序中。新证券法九十三条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倡导,而非一种强制性义务。鼓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进行和解,达成协议,予以现行赔付,以减少投资者的维权周期成本。条文的指导性价值大于强制性价值。

在明确了以上的基本概念和价值之后,对于证券虚假陈述先行赔付问题。我们还需要正视新政卷法第九十三条的颁布会引发新的问题和影响。

例如,如果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主体欲就赔偿问题和解,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再如,在赔偿义务主体众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案件中,如何明确赔偿义务主体的授权资格。

现行赔付后,其他主体之间如何确定责任,内部如何追责?

虽然先行赔付制度的确立,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极大的利好消息。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种种的技术层面问题需要落地,建议投资者在面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应首先考虑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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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缪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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