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首付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产权该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 : 2020-09-23浏览 :
 

【事件回顾】

张好(化名)与李世(化名)2008年结婚,李世婚前有一子。2010年4月,李世以张好代理人的身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从银行贷款。

2010年年底,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李世名下。其中首付和贷款都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

2018年9月,诉讼中李世去世。张好向院起诉请求:确认张好生对房屋享有80%的产权份额,李世对该房屋享有2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张好起诉李世要求确认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份额的纠纷,因李世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而追加其继承人作为被告,本案仍应围绕李世与张好之间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争议进行审理。

涉案房屋系在原告与李世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购买并取得产权证,虽登记在李世一人名下,但无证据表明双方曾书面约定涉案房屋或所有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涉案房屋属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有。

本案中尚无充足证据证明原告或李世存在一方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故双方份额应均等,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李世已经于2018年9月1日去世,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应属其遗产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现登记在李世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由张好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另二分之一份额系李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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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付雪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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