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担保的借贷就安全吗?2020《公司法》:需要审查公司决议
发布时间 : 2020-08-11浏览 :
 

【事件回顾】

甲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和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甲在无公司决议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未履行义务,C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并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辩称甲系越权代表,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问:A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分析】

1.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具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案:A公司并无决议程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

2.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结合本案:由于A公司并无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C公司作为相对人必然没有审查公司决议的文件。C公司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就直接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因此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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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程元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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