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简述
发布时间 : 2020-08-05浏览 :
 

【事件经过】

天天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承包花村40亩土地,双方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土地因修建公园被镇政府以租赁的方式占地。镇政府已经将占地费发放到花村委会,但花村委会未给付天天公司。天天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花村委会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的承包地占地补偿费40万元。

花村委会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天天公司承包的土地被占后,其已经领取了地上物的补偿款,占地费应该归花村委会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

天天公司租赁了花村40亩土地,其在承包期限内依法享有承包地的相关权。因修建公园占用了天天公司承包土地25亩,且被占用土地的款项已经拨到花村委会账户上,花村委会应当将相应的款项给付天天公司。现天天公司要求花村委会给付占地补偿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应当给付的补偿费数额,本院依据查明的补偿标准计算。花村委会所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意见,因上述规定系针对征地的情况,而本案并非征地,双方均认可系租用土地,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故对于花村委会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花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的占地补偿费40万元;

文丨付雪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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