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抵押后出租,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发布时间 : 2020-08-03浏览 :
 

基本案情

甲名下有一处房屋。甲先将房屋抵押给乙,用于借贷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使用。在甲丙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由于甲无法偿还乙的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并通过诉讼实现了该房屋的抵押权。乙要求仍在房屋内居住的丙腾退,丙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抗辩理由拒绝?

律师观点

本案中,乙作为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物的抵押权后,并不受抵押物原所有权人甲和承租人丙的租赁合同的约束。乙与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有权依据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丙腾退,丙只能向甲主张相应赔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文丨程元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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