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二人对继承的债权意见不一致,能否单独要求还款?
发布时间 : 2020-06-09浏览 :
 

【案例】

2016年4月王然借给堂弟王晶人民币100万元,王晶向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2年。2018年2月王然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王晶拒不还款。

王然育有二子,均已成年,分别为王大然和王小然。王大然与叔叔王晶关系较好,且自身比较富裕,不同意要求叔叔还款,王小然坚决要求叔叔还款,两兄弟因此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中王然的债权已到期,堂弟王晶应当还款。其次,王然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即:对王晶享有债权,其继承人有权继承)。作为王然的儿子,王大然和王小然对上述债权属于共有关系,其二人作为共有人连带享有对叔叔王晶的债权。

因为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义务,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或者受领部分给付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按债权人之间确定的债权比例交还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受领给付的债权人予以返还。因此,即使王大然不要求叔叔王晶还款,但其不能阻止作为连带债权人的王小然主张债权。

综上,王小然可单独就享有的债权向王晶提起诉讼,王大然无权干涉,且司法机关无需要求王大然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87条;

《物权法》第102条。

文丨田留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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