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定实施前,付的超过36%的利息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 : 2020-06-11浏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那么,在《规定》实施前多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呢?

根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 《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 《规定》。”按字面理解,当事人只要是在《规定》实施后提起诉讼,都应当适用《规定》,即使多付利息的行为发生在《规定》之前。但如果按这样理解,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将使得已经完成的交易重新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对于在《规定》实施前已经履行完毕的超高利息,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再支持返还。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对于《规定》实施后尚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先前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部分的利息可以抵扣尚未还清的欠款。由此也可以说,超高利息无效的规定并非绝对不能溯及既往,具体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文丨牛雨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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