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要注意方法,否则法律不支持
发布时间 : 2020-05-28浏览 :
 

在如今的民间借贷市场上,广泛存在着一个现象,就是双方之间约定如果钱还不上,就把自己名下的房子抵偿借款。从常理来分析,这只要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愿表示,就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法律明文规定,让与担保是无效的。

让与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上约定有“到期无法偿还,自己名下房屋就归你所有”类似意思的,就属于是让与担保,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到期无法偿还,不能直接起诉要房子。这种情况属于是典型的让与担保,很好理解。但如果,在打好借条的同时,另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恰好就是房款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那上述的同时签订合同的情况属于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方式吗?按照现有的审判规则,判断的核心还是要确定双方是否有房屋买卖的意愿,购房人是否有购房的真实意思,还要看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买卖的惯例,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如果最终判断,双方没有购房的意思表示,签订两份合同最终还是要偿还借款,不偿还借款的双方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这种就属于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会认为双方构成的为借款关系,房屋需要经过法院拍卖程序后用以偿还借款。

文丨侯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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