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而言,房地产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进行审查的,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决依据。因此,总体而言,要严格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之间虽各具特点,但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由于评估报告是由当事人双方认可和以法定方式确定的专门机构基于一定公信力作出的,因此通常属于优势证据,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否定其时,应当认可其合法性。
不认可评估报告合法性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一是评估报告的部门、个人没有评估资质;
二是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不符合国家技术性规范要求;
四是程序不合法;
五是依据不足;
六是结果明显不合理
文丨王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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