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学法丨员工被单位劝退,补偿金按多少谈合适?
发布时间 : 2020-04-23浏览 :
案例:

某公司欲将其员工李先生辞退。为避免违法解除,公司希望能与李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李先生应该以什么标准协商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第三十六条内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李先生是否只能按一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跟公司协商呢。答案是不一定。这里存在一个劳动者与公司进行博弈的问题,如果李先生不满意公司的补偿数额,其可以继续在公司上班;如果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向李先生赔偿。换言之,如果李先生不同意离职,而公司又决心将其辞退,则公司有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这一项,李先生完全可以按一倍到两倍之间的标准与公司协商。

当然,除经济补偿之外,李先生与公司还可能存在其他未结事项,如加班公司、年终奖等。双方可以就全部款项打包谈判,只要双方认可,法律对最终的补偿数额并不干涉。

文丨牛雨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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