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猥亵儿童案量刑是否适当
发布时间 : 2020-12-09浏览 :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儿童的案件的判决进入公众视野,关于法官对本案的量刑是否妥当引发了热议,根据报道,2019年6月29日,周某某将9岁女童带至上海市一酒店,交予王某某,王某某对该女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造成阴道撕裂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王某某支付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998年《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一是聚众,其二是在公众场所当众。王某某并不符合这种情形。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做出了修订:“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修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解决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法定刑较低的问题,为司法机关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可能。具体到王某某案件而言,并非就没有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进而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的空间。

第一,从客观上看,本案的后果较为严重。

王某某的猥亵行为导致了女童阴道撕裂轻伤二级的后果,对女孩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再加上王某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使得本案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受害女童所受到的创伤将是终身的。

第二,从主观上看,本案属于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更深。

本案不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也不是临时起意,而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花钱雇人寻找儿童。王某某之前有无类似行为我们不能确定,但如果本次犯罪没有案发,没有人能够保证王某某今后不再实施猥亵儿童的犯罪。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对不特定的儿童都是一种巨大的潜在威胁,对社会治安的破坏很大。

第三,从规范层面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从严惩治有明确的要求。

该《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3)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王某某案符合多项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使用的是“从严惩处”而非“从重惩处”。从重惩处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刑罚。从严惩处包括了定性上的从严,将某一犯罪行为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自然也是从严惩处的体现。

第四,从类案比较看,本案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那些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认定“有其他恶劣情节”,应当要求案件具有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相当的危害程度。2018年度(第14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之一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该案确立的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不论猥亵行为程度如何,均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在教室、集体宿舍实施的未被他人看到的一般猥亵行为和本案比哪个更严重?

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加入的“有其他恶劣情节”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办案法官可以通过合理解释法律,满足量刑的需要,而不能坐等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法官不是断案的机器,应当有所作为,正确适用刑法,使案件达到法律效果事实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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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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