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未将鉴定意见给付或告知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 2020-12-04浏览 :
 

案例简介

2018年底某日,某市交管部门在依法查控酒后驾驶的过程中拦截一辆小轿车,驾驶员王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值达到91毫克/百毫升,因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被警方依法拘留。次日家属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会见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当时意识不清,第二天清醒后被警方告知自己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关鉴定意见并没有被告知。

问题分析】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类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其有机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但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只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鉴定意见结论部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和方法等内容,不予告知。而这些内容往往是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重要因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第246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比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等等。

案例中,危险驾驶案通常会进行两次酒精(乙醇)含量鉴定,前一次为呼气酒精测试,后一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抽血化验。考虑到酒精含量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同一性要格外重视。

本案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王某应未从警方得知自己的酒精鉴定结论,这一客观事实让律师对鉴定环节是否合法产生怀疑。后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医务人员在抽血过程中采用了酒精(醇类)消毒液,且血样提取过程中无见证人等问题。经律师的工作,检察院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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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方其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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