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不起诉处理
发布时间 : 2020-11-12浏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包括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

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不相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必须有所区别,而对他们起诉与否自然也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偶犯的,或者仅从事劳务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参与时间短、违法性认识低等犯罪情节轻微的公司一般人员,公诉机关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对于证据不足及法定不应起诉的情形,公诉机关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在提起公诉后,对于因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判处无罪或者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公诉机关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深入分析委托人在此类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及时把握公诉机关论证起诉与否的时机,争取使委托人不移交审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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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陈雨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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