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丨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竞合
发布时间 : 2020-10-29浏览 :
 

【事件回顾】

2013年1月,梁某与吴某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梁某占股99%,吴某占股1%,吴某是法定代表人,梁某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

2015年10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注销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成员为吴某、梁某,清算组负责人为吴某。

2016年1月,梁某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并出具清算报告称公司清算时清偿了公司对内对外所有债务,并将剩余财产100余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割给股东,后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注销。

经查,公司在清算之前仍欠外部货款90余万元,梁某在公司决定注销后,将公司账户中的30余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另查,在公司经营期间,梁某存在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支付业务费用的情况。

那么,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梁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系妨害清算的行为无疑。

然而,梁某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涉及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不应数罪并罚。梁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存在用个人账户向客户支付业务费用的情况,说明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混同的情形。梁某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发生在清算期间,其行为可视为对公司财产的分配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的债务,而非侵犯公司财产及其他股东利益。

因此,梁某在清算期间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仍应评价为妨害清算的行为。综述,梁某在本案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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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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