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会见权保障
发布时间 : 2020-10-26浏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同时,《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再常见不过的事情,有着明文的法律规定,规定之详细,明显是为了防止办案机关加以阻拦。然而现实的法治环境下,很多时候律师会见还是那么的艰难。说不让见就不让见,甚至于办案机关直接告诉你“我不让见你能怎么样”?这种态度显然无法令人接受。

鉴于这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主要有以下精神:

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对于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应安排快速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二、加强制度硬件建设,满足律师会见需求。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最重要的是,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

三、律师会见应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带经办案单位核实或许可的律师助理、翻译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或者传递违禁物品、文件。

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该通知虽有明确的要求,却无任何处罚措施。如果看守所接到办案机关明确通知,即使在所有程序和手续都合法的情况下仍旧不允许律师会见,律师如何维护正当的职业权力?对于违规的看守所或办案机关又有何种处罚措施?

当今律师会见所遇到的难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而是缺乏对于相关机构的监督措施及惩罚措施。很多办案机关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就是不让你律师会见,排除律师辩护,请问又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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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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