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 : 2020-10-22浏览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置办房产成为了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均需要考量诸多因素,因而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产生摩擦,导致交易陷入僵局,合同履行不畅。

那么为了破解僵局,作为违约一方是否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呢?

实践中,关于此事有两种观点:1、合同解除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方式之一,只能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2、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

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是持肯定意见的,但必须加以限制,即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不符合公平原则;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若违约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希望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希望继续履行的,需要判断合同继续履行是否存在现实困难,若经人民法院审查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明确违约方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不仅有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心理预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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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丁玉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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