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丨奸淫幼女的刑事认定
发布时间 : 2020-10-19浏览 :
 

前段时间,“李星星事件”在网络上突然爆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保护的广泛讨论。

而当事人双方则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致使事实情况至今扑朔迷离。抛开对真相的探寻,笔者发现,双方对于性行为发生时间的确认成为控诉与辩驳的主要争议点,这是因为这里面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奸淫幼女

【奸淫幼女】

奸淫幼女并非一个单独的刑事罪名,而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一向是严惩不贷,并没有太大争议,难就难在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定,即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性侵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其中,奸淫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律师说法】

回顾“李星星事件”,鲍某也屡次提到女方在第一次与其见面时“已近一米七、一百来斤”,以及女方“至今也不给我看身份证”等细节,言语间也涉及到对女方身份的质疑。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同样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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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陈雨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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