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宜一律追求精准
发布时间 : 2020-10-13浏览 :
 

近日,一份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上诉,二审改判的判决书引起广泛关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辩护人亦同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因被告人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以后,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而没有采纳,提起抗诉,要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提起上诉,要求宣告其缓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具有自首情节,原审量刑畸轻,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据此规定,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以幅度刑为例外。正如前文所述,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司法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对于一般的案件,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预知裁判结果。但对于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发挥诉讼各方的优势,做到公正量刑。本案即属于量刑情节较多,量刑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或许案件的走向将会改写,量刑结果有别于现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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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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