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丨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属于妨害公务吗?
发布时间 : 2020-09-30浏览 :
 

在司法实务中,妨害公务案件主要表现为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案件,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晰的情况下,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定罪的可能性较大。影响到妨害公务案件罪与非罪因素,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执行公务行为的依据

只有相关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才能够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这是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公务行为顺利进行了,往往也就不再去考虑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但如果公务行为受阻,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则需要考虑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从质疑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来展开的,从而动摇指控的基础。如果经审查认为公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往往也就难以认定妨害公务罪成立。

比如警察出警后要求公民干某个事,或者不干某个事,而公民不从,警察就进行强制,对方不配合,从而引发冲突。从办理案件角度,就要考虑警察的行为有没有依据,有无权力发布相应的指令。所以实践中,有些审判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需要公安机关对执行公务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2.执行公务行为的主体是否适当

这就涉及到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问题。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也就是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如果执行公务的人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这一条件,就可以适用,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这次疫情期间,两高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套用这个解释来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但是,在具体办案中,还要具体考察某人执行的是否是公务,是否具有执行公务的权力。村委会、居委会人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也不能天然地就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辅警受聘在国家机关任职,具备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件。如果履行职务,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如果辅警没有依据地执法、去办案,受到了阻碍,则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这时候就不能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利用这一身份干了坏事,如贪污贿赂,法律对其制裁时,不放松,予以追究。而如果利用这一身份,干了不该干的事受到了反击,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就不能给予全面的保护,否则会助长违法执法。如果辅警协助在编民警执行公务,行为人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则可以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是因为协助民警执行公务,是辅警的职责所在,二是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民警的延伸,对辅警的侵犯等于对民警的侵犯。

3.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程度

这也是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难题,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但情节一般,是否该按照犯罪处理存有争议。虽然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妨害公务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一旦有妨害公务行为就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结合我国二元制制裁体系的特点。因为妨害公务行为既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办理案件过程中,就应当把两部法结合起来考察。刑事处罚要为行政处罚留出空间。构成妨害公务罪,要么具有后果条件,比如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造成公务行为受阻等;要么具有情节条件,比如有明显的暴力攻击、恶劣的暴力威胁。而如果上述两点均不具备,则不宜按照刑事犯罪处理,而是以治安案件处理。有些案件,从定性上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但从定量上,达不到定罪的要求,需要司法人员把好案件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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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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