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丨违约方也有权利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 : 2020-09-17浏览 :
学法丨违约方也有权利解除合同

在以往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事实上,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公告案例以及立法趋势都可以看出,违约方亦享有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非“守约方”。而在现实交易中,频繁出现因不能实际履行时所导致的“合同僵局”,致交易效率之目的无法实现。

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看出,立法趋势亦着眼于避免现实交易中出现的“合同僵局”困境,有效解决“强扭的瓜不甜”!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陈雨露律师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东友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京ICP备0501563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