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发布假证信息的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 : 2020-09-10浏览 :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胡某多次委托他人制作假冒的国家机关网站,用于验证伪造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发布假证信息。胡某在管理运营上述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期间,通过发布假证信息300余条,非法获利12000余元。那么,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何种责任?

法律解析:

信息网络的日益发达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依法惩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名,为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了更好的区分概念,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网络犯罪主体、入罪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结合到本案中,胡某利用假冒的国家机关网站发布假证信息300余条,非法获利12000余元,符合解释第十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该条具体内容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胡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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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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