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事件】
小陈今年23岁,男,某单位职工。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小陈的朋友微信联系小陈,自己有2个卖淫女,是否有嫖客提供,表示如果自己可以给小陈介绍费。
小陈思索10s后表示同意,随后就将朋友的要求转发到了某微信群内,微信群内的A、B表示愿意支付嫖资,小陈拿到了1000元介绍费。
A、B在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小陈随后也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小陈共介绍2人次卖淫,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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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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