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不劝酒,才是真朋友
发布时间 : 2020-08-28浏览 :
 

【回顾事件】

付某、范某、李某、邓某系单位同事,四人相约周末攒局喝酒。付某自备两瓶白酒并按时来到指定餐厅,发现只有邓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付某提议待邓某到达后必须罚酒,范某、李某表示赞同。

在三人将第一瓶白酒喝到一半时,邓某来到酒桌,付某提出因邓某迟到必须接受惩罚,于是将邓某的酒杯倒满,要求其一饮而尽,邓某迫于无奈只好一口喝下。之后,付某等三人轮番敬邓某一杯。

付某问邓某是否还要喝,邓某回答要喝,付某又在餐厅要了两瓶白酒,待服务员将白酒送上之后,付某将第三瓶白酒一分为二,并让邓某先选,邓某拿到酒后一口喝下。

在第三瓶酒喝完后,邓某主动提出还要喝,付某便将第四瓶白酒分成四份,由四人分别喝下,在邓某喝到一半时便出现抽搐的情况,付某将邓某酒杯抢下,与范某、李某一同将邓某扶到沙发上,并用毛巾给付某擦拭身体。

尔后,邓某开始呕吐,且脸色发黑,鼻孔出血,付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等某送到医院,随后,邓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死亡。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证明邓某因喝酒吐血导致死亡。

那么,作为酒局上的付某、范某、李某是否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最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作为酒局上共同饮酒人应当预见大量饮酒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后果,在共同饮酒时对相对人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避免相对人饮酒过量而产生不良后果。

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应当预见大量饮酒会对自身生命健康产生不利后果,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加以控制,但邓某却疏于履行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付某等三人作为共同饮酒的发起人和参与人,在明知邓某已经过量饮酒的情况下,并未加以阻止,对于邓某过量饮酒造成死亡的后果均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如果付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付某等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可以综合付某等三人与邓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邓某与付某等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进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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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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