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孩子不应成为争夺抚养权的手段
发布时间 : 2020-08-27浏览 :
 

子女抚养权争议是许多离婚诉讼纠纷中的焦点问题,父母婚姻的破碎已经使孩子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中的受害者,抚养权的不当主张、行使和处分只会让孩子不自觉地遭受更多痛苦。

这些痛苦的初影也将不断投射到其未来的人生轨迹,好比随着树木一同生长的早期刻痕,隐匿孩子以获得抚养权就是其中一种主张抚养权的不当方式。

【什么是隐匿孩子获得抚养权】

所谓通过隐匿孩子获得抚养权通常所指情形是父母一方在提前离婚诉讼前有意将子女带离家庭并隐藏起来,后在离婚诉讼中经被认定已随该子女“形成稳定生活状态并不宜加以改变”从而获得抚养权。

由于执行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此种方式为人所屡试不爽,并开始成为争夺抚养权的惯用手段和方法。

【律师分析】

回归本源,抚养权的归属直接关乎到子女的根本利益,应当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隐匿子女的方式使子女不自觉地脱离家庭,不仅侵犯其权益,同时也是一种处理家庭纠纷的极端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民事诉讼行为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而隐匿子女一方强行改变孩子已有的生活环境,并在诉讼中隐匿孩子,系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利己的诉讼状态,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属于恶意制造诉讼状态,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令人宽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判决开始将这种隐匿孩子的行为认定为争夺抚养权中的过错行为并加以否定,起到了彰显公平正义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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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陈雨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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