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遇到疫情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 : 2020-08-27浏览 :
 

【社会现象】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社会各行各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其中教育培训行业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家长和培训机构的矛盾尤为突出。培训机构倒闭的,线下培训无法进行,线上培训开展不被接受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疫情期间的这类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如下的原则予以处理解决。

【纠纷处理原则】

一、教育培训合同应予以解除的情形:

1、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如:培训机构无法经营、倒闭关门或者培训机构明确表示停业等情况);

2、通过线上培训不能实现教育培训的合同目的的;

3、教育培训内容或实际情况不宜进行线上培训的;

4、具有时限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不应解除教育培训合同的情形:

1、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

2、接受培训一方与培训机构能够达成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的(如:免费提供线上培训,线下收费培训延期进行或线上培训收费但价格相对线下培训给予折扣等方式)。

三、教育培训合同解除的后果:

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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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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