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套路贷、后有套路嫖,这种“套路”是否构成诈骗?
发布时间 : 2020-08-26浏览 :
 

浙江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套路嫖”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以可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14年至6个月的有期徒刑。涉案6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均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并已提起上诉。该案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辩护律师认为,“话术”是一种营销手段,使用“话术”也只是招揽顾客的手法,并不构成诈骗罪。杭州御府SPA馆采取相关“话术”是为了促使顾客办理会员卡,进而通过事后的服务行为来获取经营利润,因此,该SPA馆仍然是通过交易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通过欺诈直接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涉案的“话术”只是为了促成交易的民事欺诈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同时,杭州御府SPA馆存在真实的投资经营,提供的按摩服务是真实存在的,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具备随时返还涉案争议财物的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本案中被害人支付会员费用,期望的对价是包含不法内容的按摩服务,但实际上是正规的按摩服务,被害人支付的钱财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就是诈骗罪保护的花钱买自由的这项权益收到了侵害,认定养生会所构成诈骗问题不大。

本案中的诈骗金额是值得讨论的问题,第一点是基于事实情况充值后是不支持退款的,笔者认为在充值完成后被害人已经处分了财物,不能因为部分没有消费的余额就不认定尚未处分财物。第二点就是在实际消费金额中应该扣除正规按摩的消费费用(被害人的这部分对价已经实现),第三点是如果案发前养生会所已经退还的部分金额应当从累计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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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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