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传唤型自首的认定
发布时间 : 2020-08-18浏览 :
 

基本案情:

王某在街道路边门面房开设赌博机厅,摆放多台游戏机,招揽他人在游戏机厅内参与赌博,并雇佣他人在游戏机厅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后来,该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游戏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人次以上,王某个人非法获利二万余元。王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及时到达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那么,王某在接到电话后传唤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分析: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界定清楚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

电话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自主选择的空间很大,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选择逃离,在此种情况下,王某还是选择了归案,体现了其归案的自动行和主动性,也表明了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属于自动投案。因此,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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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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