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要疫情信息,致多人“中招”,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 : 2020-08-17浏览 :
 

【事件回顾】

2020年1月23日,余某的妻子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从疫区返回自己家中。

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要求余某应积极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

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隐瞒家人曾出入疫情发生地及确诊的事实,拒绝透露自己及家人活动的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后余某同栋的住户多人“中招”。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疫情发生地及自己与家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的排查工作,拒绝透露自己及家人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了新冠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危险,余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故意隐瞒重要疫情信息,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害人害己!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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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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