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边贷款一边放贷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 : 2020-08-11浏览 :
 

现在企业在经营时即使自有资金充足,也会去向银行贷款,如果企业存在向银行贷款用于生财经营的行为,又以自有资金向外贷款牟利,企业是否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呢?

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其一,行为人用以高利放贷的资金确是自有资金,且行为人的借款确系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和数量使用;其二,行为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从宏观上看,不会破坏国家的信贷政策,避免了信贷资金投向上的偏差;从微观上看,也不会影响贷款的偿还能力,这种行为与非法拆借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所以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变相高利转贷的情形,即行为人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江必新主编的《金融犯罪前沿问题审判实务--金融犯罪》认为如果行为人不能将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开管理,而主张自有资金用于放贷,应当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对自有资金与信贷资金的管理具有严格的分控管理制度,将信贷资金严格按照贷款时的申请条件进行使用,而将自有资金用于放贷,无论行为人在贷款时是否有考虑过用自有资金放贷都不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没有侵犯高利转贷罪所保护的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虽然用自有资金放贷的行为可能构成其它犯罪。因为,本罪在客观上的“转贷”性,只能专指转贷信贷资金。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无论是变相的高利转贷,还是区分信贷资金账户,分别使用,其实都是对行为人主观上转贷目的的推定,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笔者举个例子,如果行为人自己拥有20亿的资金,先向银行贷款100万用于项目,再将20亿资金全部借出,其是否具有转贷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自有资金100万,向银行贷款100万后,将自有资金出借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高利转贷?答案是无法推定。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仅通过行为人借款与转贷账户不同就得出其没有转贷的目的,还要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进行判定,如果在案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是正常申请贷款,其出借资金的行为也并未扰乱金融秩序,比如正常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吃息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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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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