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患纠纷涉及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 : 2020-07-31浏览 :
 

基本案情:

王某的妻子在区医院生下一名男婴。某日上午,这名男婴在医院死亡。听闻此消息后,王某及朋友陈某、李某以医院应对男婴死亡负责、院方领导未出面给予说法为由在区医院闹事,大声叫嚷并打砸医院办公物品。当日下午,陈某唆使王某、李某及其他亲属购买花圈、横幅,摆放在医院大门口,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致使医院无法正常运营。当晚,陈某被抓获归案。不久,王某、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陈某等三人纠集亲属购买花圈、横幅,摆放在医院大门口,致使区医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司法机关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上述三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在医患纠纷出现后,应当及时向医疗调解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如不能及时处理,完全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合法提出主张,维护自身权利,因错误采取激进手段而受到刑事制裁,是得不偿失的。

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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