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调查而隐匿会计资料,企业高管被追刑责
发布时间 : 2020-07-22浏览 :
 

基本案情:

张某、丁某系一家新型材料股份公司的股东,张某为总经理,杨某为办公室主任,李某为财务主管。2018年11月,当地监察委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并到该公司调取了部分会计凭证、账目等物品。丁某担心监察委再次到公司调取其他会计凭证,遂安排杨某、李某将公司会计凭证整理装箱后,转移至家中予以隐藏。经审计,被隐匿的会计凭证涉及销售收入总金额7亿余元。

那么,上述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被隐匿的会计凭证是公司办理会计事务时应当保存的重要资料,

且丁某、杨某、李某之所以隐匿会计凭证是为了逃避监察委的调查,掩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此,丁某、杨某、李某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本案系共同犯罪,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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