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挂赚取游戏币并出售,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 2020-07-16浏览 :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2011年8月期间,谭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购置了一批计算机并招聘了数十名员工,成立了游戏工作室。之后,谭某经营的工作室在两款游戏中注册大量用户,并从他处购买用于游戏的外挂软件。谭某的游戏工作室使用VPN连接手段虚拟成日本玩家,未经游戏公司授权,利用外挂软件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获取游戏数据系统,在游戏中自动赚取虚拟游戏币。谭某通过互联网,联系游戏币中间商,将游戏币转交给游戏币中间商,赚取游戏币款。谭某经营的游戏工作室,利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利50万余元。

那么,谭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谭某成立游戏工作室,利用外挂软件侵入游戏公司计算机系统,并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游戏数据系统中的数据,进而谋取非法利益,谭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法律规定。谭某利用上述方式非法获利50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谭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谭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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