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借条未销毁,对方起诉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 : 2020-06-16浏览 :
 

基本案情:

2014年底,梁某向林某借款15万元,约定年息为4.5万元,并以梁某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梁某给林某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林某在扣除利息后向梁某支付10.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梁某无力还款,林某要求梁某重新出具一张新的借条,并注明此借款为之前借款的续借,借款金额也在计算年息后作出相应的变更。梁某在出具完新的借条后,特意让林某撕掉之前的借条,但林某并未遵照执行并将两份借条保存了下来。后来,林某持两份借条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梁某在庭审答辩中,也未提及借条被替换的事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求。

林某持被替换掉的借条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律分析: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设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了统一司法实务认定标准,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6日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仅涉及 “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虚假诉讼罪的打击重点在于“诉”的虚假性,对于行为人存在真实合法的诉权,只是对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相关事实作隐瞒或夸大的行为,不属于该罪惩处的范畴。在本案中,梁某与林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即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林某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所提供的借条也并非伪造,虽然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不实陈述,但也只是对部分案件事实的篡改,并非“无中生有”。同时,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向法院如实反应借条被替换的真实情况,致使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林某持被替换掉的借条起诉,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文丨王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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