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管辖”
发布时间 : 2020-10-09浏览 :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管辖”

合同是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推动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每一个做生意的老板都希望能多签合同、多卖出自己的产品,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合同无论大小,都是由不同的条款组成,在合同的最后几个条款中,常常会见到这样两个条款:“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某某法院起诉”。

前一个条款,我们管它叫“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指的是合同依据哪里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制定,当发生合同争议时或者需要打官司时,根据哪个法律进行解释、审理和判决。严格来说,上面所述的“受…..法律管辖”的说法虽不至于产生误解,但也是不准确的,准确的“法律适用”说法应是“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那么是不是每个合同都应该有“法律适用”条款呢?也不是,一般来说,中国人或者中国公司之间签的、在中国履行的合同,没有特殊说明的基本都适用中国法律,这种情况下该条也可以不作为合同条款。但是如果签订合同的任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或者合同在境外国家或地区履行,那就应该在合同中写明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后一个条款,我们管它叫“争议管辖”条款或者“争议解决”条款,所谓“争议管辖”指的是因为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而发生争议时,也就是说需要打官司时,由哪里的法院或者哪个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那么,合同签订方可不可以选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呢?答案是可以选择,但是也不能随便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选择由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争议。

在合同中,“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虽然是两个条款,但这两个条款紧密相关,在选择时应尽量保持一致性原则,即选择适用哪里的法律就选择由哪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毕竟,适用中国法律却选择在外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或者适用外国的法律却在中国的法院解决争议,是非常不便利的,也容易出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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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杨博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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