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设立均为股东认缴,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也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原认缴股东已经将该企业股权转让,这让申请人很多头疼,不知道是否可以追究原股东的法律责任?
其实,依法规定股东对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认缴股东在没有实缴的情况下,就转让股权,就相当于“逾期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可视为对公司的违约行为,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无法履行债务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追加原认缴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认缴范围内的法律责任。
文丨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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